青海法制报7月23日讯(记者 张小娟)7月20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了进一步改善民生,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依据对工伤人员长期待遇可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省人社厅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这是自2004年以来,我省第3次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此次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范围是对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按月领取养老金和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的调整。
调整标准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扣除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调整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60元。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839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118元,完全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398元。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增加后每月实际领取金额低于550元的,调整到550元。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所需资金,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五、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着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和基本生活保障,充分体现了社会公平性。省人社厅将督促相关部门和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政策标准,采取有力措施,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认真核实,确保调整增加的工伤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