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法制报7月23日:入职时先跟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合同到期后,再换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而合同里竟然再一次约定了试用期。遭遇逆向乱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保障?
现象
派遣公司频繁换
职工权益无处寻
林岩(化名)是一家国企的员工。2008年入职的时候,单位没和他直接签合同,而要求他跟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合同书,合同里就试用期、工资待遇等进行了约定。单位的解释很简单:“凡是2008年以后到单位上班的职工,都要签劳务派遣合同。”“当时没想那么多,反正在这里干,只要不出事,合同的用处也不大,所以就签了。”林岩说。2010年合同到期后,他又续签了一份劳务派遣合同。
前不久,单位对林岩说,跟上一家派遣公司的合同已经到期,这次再签合同,就得跟另一家派遣公司签。而就在这份跟新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上林岩看到,不但有条款专门注明与上一家派遣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且又重新约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林岩想不通:“我都觉得滑稽,干了好几年合同签过好几次了,怎么还没过试用期?”
说法
规避责任乱派遣
派遣合同随意签
不光是试用期的问题,中途转换劳务公司,企业这样做其实是有目的的。企业自主招工,一般而言应该跟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关系简单明了,相关的权利义务也比较明确。但是许多企业的做法是,自己招聘来的职工,却不跟职工签合同,而是要求职工跟派遣公司签合同,这种“逆向派遣”是违法的劳务派遣。
正常情况下的劳务派遣,应该是用工单位的岗位出现空缺,找到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公司组织招聘相关人员,派往用工单位提供劳务。被派遣的劳动者的社保缴纳、工资发放等均由派遣公司负责。现实的情况却是派遣公司只负责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合同,劳动者连派遣公司的名字都没听说过,就被要求跟该公司签合同。于是,衍生出的问题也就很多,比如劳务派遣合同是不是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规定,到期是否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等问题,都不是很明确。而单位之所以换劳务派遣公司,很可能是派遣公司本身也想规避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义务。
建议
合同内容太简单
有关事项要明确
因为逆向派遣的大量存在,导致派遣合同流于形式,且没有相关规范对其加以约定,因此,派遣合同往往比较简单,对加班费等事宜的约定很不明确,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逐渐增加。对此,韩律师坦言,劳务派遣制度将劳动关系复杂化,使劳动者关于权益的主张和举证变得更加艰难,往往“有苦难言”。
另外,当前法律关于企业准入门槛的规定过低也是个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依《公司法》设立,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两年内缴足,而且出资并不以货币为限。在现实中,借助注册代理公司的运作注册公司,再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已不再是秘密。因此,许多规模较小的派遣公司实际抗风险能力和责任承担能力非常低,一旦发生群体性劳动纠纷或者工伤事故,根本无力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建议,有必要对派遣合同进行规定,尽快研究出更为细致可行的法律法规,使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文/班子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