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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统筹规范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www.qhrc.com.cn  2011-6-9 11:24:17  资讯来源:国家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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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筹规范的主要措施

(一)审批培训项目

从2011年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一产和二、三产培训内容分别编制年度培训方案,明确培训专业、人数、地点等内容。一产农牧业生产技术培训由省农牧厅牵头,二、三产就业技能培训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形成年度培训计划报告,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协调后,下达每年度指导性培训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在政府补贴培训项目资金兑付环节中增设核验指导性计划一项,凡未列入指导性计划自行开展的技能培训,一律不兑付政府补贴资金。

(二)认定培训机构

承担政府补贴技能培训项目的必须是具备合法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实施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管理的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承担各自项目培训机构的资格标准,明确师资、场地、设备、培训效果等方面的条件。凡是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的培训机构,由各培训项目管理部门和单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培训机构推荐名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统筹审核确认,并以文件形式公布。在此基础上,各培训项目管理部门和单位,会同政府采购招投标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法定程序,组织推荐名单中的培训机构参加招投标,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短期培训任务的机构和分配培训任务,并向社会公布。对培训机构参加招投标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清理整顿不合格的培训机构,支持教学质量好、社会影响好、培训效果好的培训机构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财政供养的农(科)技推广单位、农牧业职业院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按职能开展的农牧业生产技术推广培训,中等以上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一年期以上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省内外中等以上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为我省企业开展订单定向的培训,以及省内企业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不进行招投标。

(三)使用培训券(代金券)

1、规范印制培训券。培训券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培训项目会同省农牧厅、省扶贫开发局印制,省财政厅统一监制。印制数量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和上年度各类培训补助资金支出情况统筹确定。培训券印制、发放、审核、管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解决。各州(地、市)、县(市、区)政府运用自有资金补贴开展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的,可自行印制相应的培训券(代金券),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

2、严格培训券发放。 培训券发放对象由省农牧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开发局分别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范围确定。其中,对城乡贫困劳动力、失地无业农牧民、残疾人、未能升学的农牧区初高中毕业生、农牧区计划生育户家庭成员、农牧区妇女、复员退伍军人和未就业大学生,根据培训需要优先发放。积极鼓励和支持农牧区党员、村社干部、“三支一扶”的大学生申领培训券带头参加技能培训。具体发放工作由省农牧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开发局逐级安排州(地、市)、县(市、区),以及乡镇(街道)相应工作部门落实。在当年末,要将下年度培训券给准备参加培训人员基本发放到位,未发放完的,下年度仍继续发放。实行培训券备案制度,各地区及相关部门每年度要将发放计划和发放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3、发挥培训券作用。学员持培训券到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自主选择专业接受培训,到鉴定机构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各类培训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标准等要求,在学员报名正式开班培训或报名参加鉴定后,凭券和其它可先提供的兑付补贴资金审核材料(城镇人口提供本人身份及失业求职或应届毕业证明,农村人口提供农村户籍证明,培训或鉴定机构同时提供经主管部门审定的人员名册),给培训和鉴定机构先兑付70%的补贴资金,培训、鉴定结束后,分别依据培训考核结果和实际鉴定人数,决定剩余30%补贴资金的兑付。各地按属地原则进行培训和鉴定补贴核付工作;对省属企业和重点项目面向全省招收不同州、地、市学员集中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由省级相关部门核付补贴。培训券在一产技能培训项目中只用于参加绿色证书工程培训,一产集中统一技能培训项目和进村入户培训不使用培训券。

4、加强监督与管理。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农牧厅、省扶贫开发局、省财政厅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券(代金券)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牧、扶贫开发、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加强对培训券发放、使用、兑付等过程的管理,公示培训券发放使用情况,设立举报电话,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四)监管培训资金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对培训补贴资金要实行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以完善培训补贴资金审批为重点,明确申领程序,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部监督。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要实行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培训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重点突出“合格率”和“就业率”,严肃查处套取培训资金的行为。培训实施单位要建立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甄别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行为。

(五)规范补贴标准

按照国家关于同一工种补贴标准一致的要求,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牧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制定培训项目补贴标准。全省一产农牧业生产方面的培训统一执行省农牧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培训时间和补助标准;二、三产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统一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培训时间和补助标准。对残疾人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时间和提高培训补助标准。在按规定给予学员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培训后取得合格证书的农牧区和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员,再给予一定培训生活费补助,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牧厅、省扶贫开发局制定。

国家有关部委、团体专项下达我省的培训项目,对培训补贴标准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按国家要求的标准执行,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上述各类培训补贴资金均按原渠道支出。

(六)统一发证制度

省农牧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范围,分别归口建立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省农牧厅负责由政府补贴的一产农牧业生产技术“绿色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验印发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由政府补贴的二、三产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验印发放。要建立培训人员信息库,统一证书、统一编号,实现对培训对象的实名制管理,防止发生重复使用培训券和发放合格证书。凡未取得统一核验培训合格证的,一律不给予补贴。财政部门先期已给培训机构兑付的70%补贴资金从剩余的30%补贴资金及下一批培训补贴资金中冲抵,冲抵不足的,由培训机构返还。

要进一步强化培训后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城乡人员凡属于鉴定补助对象的,凭培训(鉴定)券免费参加技能鉴定,财政按实际鉴定人数全额补贴;对考取高危和特种作业资格证的,按照获得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补助程序,给予全额鉴定补贴。

(七)强化企业培训

积极支持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对用人单位吸纳城乡求职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按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省属和中央驻青企业、省内重点建设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直接审核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对其他企业按属地原则分别由各地审核拨付培训资金。

各级政府、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协调和指导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督促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保证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鼓励、支持企业创办技工学校等面向社会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制定,同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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