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关于统筹规范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4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统筹规范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统筹规范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
(二〇一一年三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全省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监管、提高培训效益,现就统筹规范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规范的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分工负责。把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农牧区初高中以上毕业后未升学、就业的新生劳动力作为培训重点,同时,继续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等各类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制定年度计划,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协调培训项目、内容、资金,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2、社会参与,优化资源。对各类培训机构实行培训资质认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培训单位、购买培训成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技能培训,在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培训单位招投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培训机构同等对待,优化培训资源。
3、加强监管,提高效益。强化政府对财政补贴培训项目的规范引导,实行培训券(代金券)制度,把政府对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的资金补助显性化,加强资金管理,明确补助资金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协调使用各项培训补助资金。按照同一工种补贴标准一致的要求,规范培训补贴,增强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培训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