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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课一:法律课看清合同再签约
案例:
小王应聘某贸易公司,经过几轮面试,最终获得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人事告知小王,公司在与新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一般会先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期限为三个月,其间工资为2000元。待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如果员工能够为公司带来新的订单,公司会与之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正式合同期工资为3000元;如果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小王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业绩,公司将不再聘用小王。然而,小王刚工作两个月,公司即发现小王的表现无法满足公司的要求,便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小王解除合同。那么,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评析:
试用期权益有法律保障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法律专家屈女士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条款的前提首先是同时约定了长于试用期期限的劳动合同期,因此,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签订三个月试用期合同的做法不合法。
第二,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的法律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非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随意就两个数额进行自主约定。因此,本案中,公司对员工试用期工资设定为2000元,劳动合同期工资设定为3000元的做法不当。
第三,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前提。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有两项: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合法有效的试用期;二是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两者不可缺一。本案中,基于第一条分析结果,公司并未与小王约定合法有效的试用期,因此,当然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