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青发〔2009〕1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8〕57号),我省将未就业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全部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下同)补助的范围,具体人员认定由县(区)以上残联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办法,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共同组织实施。
培训的具体操作办法是:年初由县以上残联提出残疾人培训任务计划,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核准的培训任务计划及时上报州(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州、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地残疾人技能培训纳入到培训工作总体安排当中,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补贴技能培训项目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09〕248号)要求,在当地政府补贴技能培训招标中统一安排,进行培训任务招标。培训任务完成招标后,由县(区)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残联对中标机构项目负责人集中进行政策宣讲,中标培训机构按要求开展培训工作。残疾人个人自主选择的技能培训,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培训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09〕47号)规定的个人自主参加技能培训的办法参加培训和申请补贴。因订单就业需要集中开展培训或培训学员来自省内各地不便分别申请培训补贴的,由省残联组织制定培训计划,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经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后,由省残联统一组织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