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有关部门责任
在省政府的统筹领导下,省“特岗计划”领导小组负责“特岗计划”实施协调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教师招聘相关具体事务,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
(一)教育部门
省级教育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特岗教师招聘等工作,及时了解特岗教师使用、管理等情况。协调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部门加强对各地“特岗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指导;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特岗计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县级教育部门负责特岗教师的跟踪考核、管理及使用。与特岗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协调落实特岗教师各项待遇;特岗教师所在学校负责其工作、生活及安全工作。
(二)财政部门
实施“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按年人均20540元拨付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省级财政负责解决特岗教师招聘、体检、培训及后期管理等费用;县级财政负责解决特岗教师工资高出中央财政拨款部分和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费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的监督,其他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优先考虑特岗教师;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特岗教师工资标准审核,对与特岗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进行鉴证。
(四)编制部门
省级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各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情况,审核申报的特设岗位教师需求计划;州、县编制部门要综合考虑区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变化和自然减员等情况,负责对特岗教师需求计划进行审核,确保纳入“特岗计划”的县能在编制内正式聘用合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