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范围
以“两基”攻坚县为主,适当兼顾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国家级贫困县。在各地自愿申报特岗教师需求计划基础上,省“特岗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将结合各地中小学教师需求和在岗特岗教师待遇落实情况,特别是聘任期满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等情况,确定设岗地区。
三、招聘条件
思想品德、业务能力、身体状况等符合教师资格条例和招聘岗位要求,年龄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师范类专科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和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对参加过我省师范生顶岗支教实习的毕业生,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用。
四、优惠政策
(一)聘期为3年,服务期计算为工龄。聘期内执行当地在编教师同等工资制度和标准,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任职满1年后,可按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条件要求申请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学校根据特岗教师教学业绩及岗位设置情况择优推荐。
(二)聘期内,由所在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要求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在教师岗位工作的,按合同条款解除聘用合同。
(三)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留在当地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要在编制内正式聘用并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范围,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当年不能按期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由州(地、市)、县政府负责保证其享受在编教师同等工资待遇,直至纳入正式编制。
(四)在乡及以下学校服务期满后,依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报考本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笔试成绩加5分;报考本省高校研究生的,考试成绩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