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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
www.qhrc.com.cn  2011-4-25 17:18:59  资讯来源:青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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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实施细则》4月22日出炉西宁市户籍改革即日起实施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引进人才可在单位集体户口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

  ●在西宁城区购买60平方米及以上成套商品房均可落户 ●本省户籍在西宁城区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均可落户

  青海新闻网讯 为加快推动西宁市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及修改,4月22日,西宁市人民政府正式制定出台《西宁市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实施细则》。即日起,西宁市将从三大方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户口办理制度和手续,简化户籍申报手续及环节,方便群众落户。

  ●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

  据悉,这次西宁市户籍制度改革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西宁城区和三县城镇发展差异、政府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循序渐进。西宁市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分为城镇居民户口和农村居民户口。

  ●适度放宽西宁市区落户政策

  放宽购买商品房落户政策。凡在西宁城区购买60平方米及以上成套商品房的,可凭房产证、购房发票等有效证明(尚未拿到房产证但已实际入住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申办本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西宁市行政区域以外无工作的人,下同)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

  放开购买二手房落户政策。本省户籍人口在西宁城区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可凭房产证、购房发票等有效证明,申办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外省户籍人口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可凭房产证、购房发票、工商营业执照或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且具有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证明,可以申办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放宽大学生落户政策。省内生源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允许本人在西宁的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直系亲属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省外生源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在西宁就业或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

  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政策。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以及西宁市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可在单位集体户口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许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放宽投资兴业落户政策。凡在西宁市(西宁市区30万元、经济技术开发区20万元、外商一次性投资5万美元)投资的企业,经有关部门验资核实,且有固定住所,允许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未婚子女落户。

  放宽纳税落户政策。个体私营业主在本市当年纳税5千元或3年累计纳税1万元以上,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准许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对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业人口,按照自愿原则,就地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实施居住证制度和“蓝印户口”制度

  此外,拟在市内务工经商、投资兴业的暂住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居住30日以上的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

  办理居住证的暂住人口,在居住地享有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府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等权益和公共服务。

  与此同时,暂不具备办理常住户口条件,在市内连续居住并已办理居住证1年以上,有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无犯罪记录的暂住人口,也可申办“蓝印户口”。办理“蓝印户口”人员的常住户口不予注销。办理“蓝印户口”的暂住人口,在居住地除享有办理居住证后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依法承租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依法参加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政府提供的其他服务的权益和公共服务。(作者:周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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