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考生复审时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考生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加分证明材料以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所需有关证书等;毕业证、学位证暂扣在学校的考生,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的复印件并加盖毕业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同时要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招考职位要求考生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或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获取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
(四)在我省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岗教师”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团省委认定。
十一、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以及《申论》试卷作答有关要求
笔试内容为申论(占笔试成绩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50%)。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30%。
报考省直、西宁市、海东市职位(藏(蒙)汉双语职位除外)的考生,笔试《申论》答题时,必须使用现代汉语答题,否则不计分。
对藏(蒙)汉两种语言有要求的职位分两种:一是懂藏(蒙)汉两种语言的职位,二是懂藏(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职位。报考懂藏(蒙)汉两种语言文字职位的考生,《申论》第二问必须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否则按不符合报考职位设置的资格条件处理,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考录资格。报考六个自治州职位的考生,笔试可自愿选择报考职位所在自治州自治民族主体语言答卷,也可以选择现代汉语答卷。
报考对藏(蒙)汉两种语言有要求的职位的考生,在面试之前由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民族语言口语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参加民族语言能力测试。
十二、面试达不到比例和总成绩并列情况的处理
(一)报名时,每个考录职位与报考人数之比大于1:3(如计划考录人数为10人,报名人数达到31人以上即可开考),对未形成竞争的职位,按报名人数确定该职位招录人数。面试时,每个考录职位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3;经资格复审、体能测评和藏(蒙)语口语测试后,考录职位与进入面试人数之比为1:1时,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
(二)进入面试的考生,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的,须在面试5天前告知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写出书面说明。放弃面试而又不予说明的,招录机关可将该考生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供今后各单位招录时参考。对无法通知到本人参加面试的,应做好相关记录,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必须有一名纪检人员)签字确认。
(三)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笔试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相同的,由招录机关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