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全省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保障妇女发展权利,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2011年底,青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和省妇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从服务对象、贷款范围、贷款额度、贷款贴息、贷款利率及年限、贷款办理流程、贷款担保、保障措施等八个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说明。
此次下发的《实施意见》重点在扩大了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对象和贷款范围,规定“省内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偿还贷款能力的妇女,符合金融机构发放担保贷款条件的城镇失业妇女、女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及退役女军人等就业困难妇女、有自主经营能力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手工业、服务业的农村牧区妇女、城乡个体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就业的妇女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均可享受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实施意见》的下发对促进青海省逐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制度,提高贷款效率有重要意义,为更多有志于自主创业就业的妇女提供了更大的平台和更好的保障,确保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良性循环。
青海省自开展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以来,已为全省13708人(户)城乡妇女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21亿元,财政贴息2886.9万元,有力的带动了城乡妇女脱贫致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