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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www.qhrc.com.cn  2010-10-12 20:52:24  资讯来源:西海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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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幼丽)省政府10月1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并报省委同意,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同时调整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办法。以此提高我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加困难群众的收入。

  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在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即西宁市、海东地区由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450元;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和黄南藏族自治州由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460元;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和玉树藏族自治州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470元。

  我省于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分别于1993年、1996年、1999年、2001年、2004年、2006年、2008年和2010年共8次调整了失业保险金标准。这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幅度为120元,是历次调整幅度最高的一次。提高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较1993年失业保险金标准增加了近6倍。

  昨日的新闻发布会还通报了调整后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第一,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补助和报销住院费用,改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统一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和失业人员共同承担,即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等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三,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以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为准。

  第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部分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即失业人员按规定先缴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提供的缴费凭据将应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支付给失业人员。

  第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据悉,我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办法和标准,是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确定的,由于当时全省还没有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补助标准较低。目前,全省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必要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办法改为统一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既可以有效接续其医疗保险关系,同时又能享受到与其他参保人员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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