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又一批学子走出校园开始了自己的职业生涯,在经过一两个月的工作磨合期后,这些新人都有了自己的一些小经验,最近,就有一帖关于工作没有“分内”“分外”,时间不计较上班下班的经验帖引起了大家的热烈讨论,有的职场新人对此观点持肯定态度,有的则认为多做分外工作反而易引发职场矛盾,还有些人提到自己经常被老板安排做分外事,也不知道该如何是好的困惑……甘肃人才网推荐,事实上,该如何对待“分外工作”,又该注意哪些劳动权益一直是个热点话题。 该不该做“分外工作”引争议
观点一:多做“分外工作”是职场成功第一步
“有些人只求分内的工作尽职尽责,老板、领导没有安排的工作或者是自己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就不会主动地去做了,更不会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开创工作。那么,这些人的工作往往也只是平淡、平庸,不会有突破,更不会有建树。”
“无论你是管理者,还是普通职员,别局限于做自己分内的事,抱着这种工作态度能使你从竞争中脱颖而出。你的领导、老板、委托人和惠及到的人都会关注你、依赖你,从而给你更宽的平台、更多的机会。”
在网上,关于多做“分外工作”可以帮助职场新人迈向成功的言论比比皆是,还有一些职场人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诉后辈,人在职场,尤其是那些初入职场的新人,不要计较工作是“分内”的还是“分外”的,多做一点事,不仅能让老板看到自己是“好用”之人,还能在不断接触新事物中磨练自己,增加自己的附加值,有百利而无一害,
这样,表面看来工作量增加了,劳动报酬却没有变化,好像是吃亏了,但就长远的职业发展来说,却是迈向成功的第一步,实际上是赚到了。
观点二:多做多得罪人,不做又怕领导责怪
虽说,勤做事、多做事对职业发展有许多益处,但世事并非都如料想得那么好。在一家广告公司做市场总监的张先生的遭遇就是另一种状况,由于性格开朗、兴趣广泛,张先生在公司是一个活跃分子。每当公司有什么活动他总是积极出谋划策,为部门争得不少荣誉,深得老总喜欢,并得到了许多市场总监外的“工作职责”。但就是这些额外的工作最近让张先生特别烦恼。
张先生说,并非因为工作多了累了而烦,年轻人都想多参与一些事情,多些积累。刚开始挺高兴,但后来发现,这些“分外”的工作导致他与同事关系紧张。每当他做一些“分外工作”的时候,总会招来同事异样的眼光,要么就是很重的抵触情绪。他也很清楚,作为一个部门负责人—————市场总监,就是做好市场的开拓、客户维护和部门内工作。可对领导安排的那些“分外”工作,不做吧,怕领导不高兴,做了,又不利于与同事相处,真是两难呀。
像张先生一样陷入两难境地的还有很多人,在网络上,咨询该如何既让老板满意地完成“分外工作”,又不得罪同事的帖子一直都很热门。
“分外工作”劳权问题多
一直以来,由于“分外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联程度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到底哪些是分内的事儿,哪些是分外的事儿,有时很难说清。有关法律规定也只是做了一些简单的列举,不能涵盖一切“分外工作”,所以,存在着法律模糊地带。因此,在这一模糊地带尚未明确之前,员工必须了解一些劳动关系方面的规定,才能让“分外工作”更大范围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问题一:安排“分外工作”该不该支付报酬
最近,本刊接到多个咨询电话,询问老板不断增加“分外工作”,应不应该另外支付报酬,不增加报酬是否构成侵权。读者刘小姐就问道:“公司有个负责报关和核销的人走了,老板叫我接手,我之前并没做过,这也不属于我工作的职责范围之内,但这样一来,工作量就大了许多,我是不是也该提出要求老板加薪,或者给一定的补助。如果要提,我是接手之前把话说清楚,还是等自己都熟悉操作了再提出来?该怎么跟老板说呢?”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则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但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会因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内容,比如临时指派劳动者干一些“分外”的事儿,俗称“分外工作”。“分外工作”该不该另行付薪,成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常争执的焦点。
用人单位是否应该为员工的“分外工作”支付报酬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给劳动者的一些临时性工作,那只是暂时的,不长久的,那并不代表这名员工的“工作职责”发生了变化,员工大可以将此视作提升自己能力、体现自身价值的机会,而用人单位也应该从激励员工的角度出发,给予员工一定的奖励。
而如果是因为生产经营需要,人员不够,这名员工需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兼任额外的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就是要长期将这份额外工作变成员工的分内事,那么员工就应该就视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是否能够完成等情况与用人单位做沟通了。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其中包括员工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报酬。作为用人单位,不仅应该严格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随意增加“分外工作”成职工的分内职责,有违劳动合同的约定。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对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有一个合理的安排,不顾员工的承受力增加“分外工作”,不仅会造成工作无法完成或者完成质量打折扣等,还会引发加班费等劳动争议。
问题二:休息时间做“分外工作”
算不算加班
“老板总是说他信任我,然后本来那工作是另一个人负责的,他也会弄点过来给我做,而且总是在临近下班的时候,或者占用我的休息时间,经常这样,我觉得好累。我想问问如果是下班后为了做一些‘分外工作’而不得不延长工作时间,这样算不算加班?能不能向老板申请要加班费?”一名网友在论坛上发贴向大家寻求帮助,网友对此的说法也各有不同。
从法律的角度看,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形决定是否要支付加班报酬。加班,广义上说即延长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狭义上说,仅指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内进行工作;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的叫加点。因此,是否是单位的安排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确实是老板的要求,不得不在休息时间工作,哪怕是完成“分外工作”,单位也应该严格按法律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即平时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150%、休息日的支付200%、国定假日支付300%的加班工资;但倘若是员工主动、自愿做一些“分外工作”而延长了工作时间,要索要加班费就可能缺少依据。不论是哪种情况,员工都应该维护好自己的权益,搜集好有关证据。
问题三:因“分外工作”受伤算不算工伤
李女士是一家汽车公司的大堂经理,主要负责汽车销售人员的管理工作。一次,她看到清洗车辆的工作人员忙不过来,便去帮忙,结果却因地面积水太多滑倒,导致腿骨骨折。之后,公司经理带其到医院治疗,并报销了首次治疗费用,并安排其在家里休养。可是,在李女士要求申报工伤时,公司经理却表示,该公司在与李女士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其只负责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工作,并没有让她参加清洗工作。李女士在清洗汽车时受伤,属于工作范围之外受伤,不能算工伤。公司不能负责医药费,此外休养期间的工资也不能照常发放。
对此,李女士很不理解:“我作为管理人员,做了分外的工作,公司非但不不鼓励,我的行为反而还成了过错?”
《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等7种情形都应认定为工伤。所以李女士洗车时所受的伤害属于工伤范围,在工伤治疗期内其任职的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还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工作时间”并非仅指上下班之间的时间,凡是履行工作义务以及之前之后的准备时间都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能仅限于劳动者岗位区域,凡是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