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办法和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办法的通知》,引起各方关注。近日,记者就出台两个《办法》的依据、意义及选拔工作有关具体问题采访了省人事厅厅长马伟。
出台两个《办法》的依据、意义
为建设一支不同学科、不同层次的专家队伍,1989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选拔管理优秀专家意见的通知》,1992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青海省选拔和管理省级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试行办法的通知》。依照这两个通知精神,我省先后选拔了三批省级优秀专家155人,两批省级优秀专业技术人才394人。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研究起草了这两个《办法》,用以规范指导新时期省级优秀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工作。《办法》的出台,将推动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步伐,进一步推进人才强省战略,构建我省优秀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选拔工作的总体指导思想
选拔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为方针,以贡献、业绩和学术水平为依据,以社会和业内人士认可为标准,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富于创新,能够适应全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省级优秀专家和优秀专家技术人才的选拔范围、条件、原则和周期
凡是在全省各类所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青单位符合选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青挂职或者专职服务两年以上符合选拔条件的外省籍专业技术人员,全部纳入选拔范围;特别强调的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纳入了选拔范围;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党、政、群相关工作人员,不列入选拔范围。
所选拔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才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地履行岗位职责;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的,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业务技术骨干。其次,在自然科学研究、技术研究开发、社会科学研究、教育教学、工农业生产、卫生医药、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和信息、金融、法律等领域,做出较大贡献,取得突出、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省级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坚持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议、社会认可的原则,按照个人申报、属地人事部门推荐、行业归口部门初审、专家评议、公示和审批等程序进行。无主管部门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人员向归口行业管理部门推荐。行业归口部门分别由省经委(负责工程、经济专业)、省教育厅(负责各类教育专业)、省卫生厅(负责医疗、医药和卫生专业)、省农牧厅(负责农业、林业、畜牧业等专业)和省委宣传部(负责社会科学各专业和体育专业)初审推荐。省人事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相关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政府批准。
省级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省级优秀专家每次选拔数额在30名以内,省级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每次选拔数额在40名以内;省级优秀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工作隔年交替开展。
优秀专家和人才享有的待遇
获得省级优秀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称号的,由省政府一次性发放10000元省级优秀专家津贴和5000元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津贴。同时,推荐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省级优秀专家和优秀专业人才中推荐。
如何加强省级优秀专家和省级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考核管理
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考核管理,是这次出台《办法》主要目的之一,其考核管理要结合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逐步完善省级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人才考核制度,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建立长效的管理制度,进一步促进省级优秀专家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同时,建立有效的跟踪管理制度,密切同省级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人才的联系,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